博翔科技為專業機械設備歐規/台灣TS標章/美規及半導體設備SEMI S2輔導顧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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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完全精選
  判例、判決、裁定
  民庭總會決議
  行政函釋
  大法官解釋
  法律問題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
  本書一改以理論為主體、實務為點綴之傳統參考書編排方式,以實務見解(包括司法及行政實務見解)為主幹呈現,經由單元方式盡可能地將具歧異之實務見解收納其中,且詳細擷取各見解之論述過程,併輔以相關學理見解,足妥適呈現特定爭點之各方論點。此外,本書亦透過體系化之方式歸整各單元,並收錄商事法各重點考科,不僅方便讀者快速檢索所需資源,更可謂全方面掌握不同考試類別之需求。相信本書可使讀者以最高效率掌握商事法各科實務重點,於面臨漸偏向以實務見解為出題方向之國考時能勢如破竹,順利成為未來創造「實務見解」之人。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格法


  北大法研所碩士(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
  人身保險代理人普考及格
  財產保險經紀人普考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格法,音譯自“Gefahr”,即指危險,而危險或可指一種不確定性。經濟上之危險,或可藉保險予以分散,惟其他人生危險如何分散,並無明確答案,或有透過求神問卜之方式探求指引;或有藉由求教方家之方式尋求建議,個人認為或得以劃定目標(目的)、擇定方法(手段)及堅定執行(毅力)等方式降低之。以考試為例,即應設定欲考取之目標、選擇具效率之計劃及書籍,並持之以恆地貫徹它,相信終可窮盡法律所蘊含之邏輯與神髓,並順利消弭此項危險,此或亦可謂「格法」之另一文義意涵。當然,若享受危險所蘊含之不確定感,或無庸嘗試消除它,順性而觀其轉為確定之結果,既屬自己所選,相信亦屬好的結果!希望各位能順利度過各項人生旅途中的危險(相信我,考試所附隨的危險是最明確知道可以如何消弭的)!
 

目錄

VOLUME 1 公司法
CHAPTER 1 總則
Section 1 公司之設立與登記
UNIT1設立中公司之性質
最高法院58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
UNIT2設立中公司與成立後公司之關係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民事判決
UNIT3公司登記之效力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Section 2 公司行為之限制
UNIT1資金貸與之限制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
UNIT2保證行為之限制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03號民事判例

Section 3 公司之負責人
UNIT1實質董事之概念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UNIT2忠實及注意義務與經營判斷法則
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
UNIT3對外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Section 4 公司之經理人
UNIT1經理人之認定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民事判決
UNIT2公司經理人與商號經理人之本質區辨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554號民事判例
民法適用說、排除民法適用說

Section 5 選任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為董監事
UNIT1違反禁止同時當選董監事之情形與效力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UNIT2代表人所獲報酬之歸屬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CHAPTER 2 有限公司
UNIT1自己代表之限制與例外
經商字第10102119590號
UNIT2不執行業務股東之權限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CHAPTER 3 股份有限公司
Section 1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UNIT1發起人之認定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民事判決
UNIT2發起人之權限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Section 2 股份與股票
UNIT1具否決權或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禁止
經商字第11159號
UNIT2股份之轉讓—以契約或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之可行性
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
UNIT3股份之轉讓—公司設立登記前轉讓股份之效力
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
UNIT4股份之轉讓—發起人違反轉讓限制移轉股份之效力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58號民事判例
UNIT5股份之轉讓—回籠股之限制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Section 3 股東會
UNIT1股東會之召集與提案—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之要件
經商字第10002335540號
UNIT2股東會之召集與提案—監察人召集股東會之要件
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
UNIT3股東會之召集與提案—股東會召集之通知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UNIT4股東會之召集與提案—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之程度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UNIT5股東會之召集與提案—股東提案權
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UNIT6股東會之決議:決議之成立—定足數之計算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UNIT7股東會之決議:決議之成立—多數決之計算
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28號民事判決
UNIT8股東會之決議:決議之成立—代理出席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民事判決
UNIT9股東會之決議:決議之成立—通訊投票
經商字第10102414350號
UNIT10股東會之決議:決議之類型—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之判斷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UNIT11股東會之決議:決議之瑕疵—得撤銷(一)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的要件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民事判決
UNIT12股東會之決議:決議之瑕疵—得撤銷(二)基於無效董事會決議而召集之決議效力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33號民事判決
UNIT13股東會之決議:決議之瑕疵—得撤銷(三)監察人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仍為召集之決議效力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579號民事判例
UNIT14股東會之決議:決議之瑕疵—無效: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股東會決議之效力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11號民事判例
UNIT15股東會之決議:決議之瑕疵—不成立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Section 4 董事與董事會
UNIT1董事之報酬—認定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049號民事判決
UNIT2董事之報酬—分配之追認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
UNIT3董事之解任—被解任董事於解任議案中之表決權行使
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UNIT4董事之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之解任
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
UNIT5董事之職權—董事長代表行為之效力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民事判決
UNIT6董事之義務—競業禁止義務之範圍
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47號民事判決
UNIT7董事會之決議與瑕疵—董事會出席數之計算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
UNIT8董事會之決議與瑕疵—董事會與股東會之權限劃分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民事判決
UNIT9董事會之決議與瑕疵—董事會決議瑕疵之效力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Section 5 監察人
UNIT1董事與公司交易時代表權行使之限制
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UNIT2董事與公司交易時未經監察人代表之行為效力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UNIT3複數監察人代表權之行使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Section 6 盈餘之分派
UNIT1盈餘之分派
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
 
Section 7 新股之發行
UNIT1違反股東新股認購權規範之效力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Section 8 員工獎勵制度
UNIT1以契約約定離職時應轉讓股份與特定人之可行性
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CHAPTER 4 關係企業
UNIT1揭穿公司面紗理論之適用與否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VOLUME 2 證券交易法
UNIT1有價證券之概念
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
UNIT2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之認定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民事判決
UNIT3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責任之相對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民事判決
UNIT4證券詐欺責任—交易因果關係之認定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UNIT5證券詐欺責任—損害賠償額之計算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UNIT6違反私募有價證券禁止轉賣規範之行為效力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民事判決
UNIT7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共同取得之認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6號解釋
UNIT8場外交易之禁止
最高法院91年度台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UNIT9內部人之認定P2-30
台財證2字第08954號
UNIT10短線交易禁止P2-33
台財證3字第00461號
UNIT11內線交易禁止—立法意旨與行為主體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
UNIT12內線交易禁止—消息受領者之範圍
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判決
UNIT13內線交易禁止—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
UNIT14內線交易禁止—重大消息之知悉與利用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68號刑事判決
UNIT15內線交易禁止—重大消息之公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UNIT16內線交易禁止—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民事判決
UNIT17客觀要件之認定—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UNIT18主觀要件之認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
UNIT19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

VOLUME 3 保險法
CHAPTER 1 保險契約之性質
UNIT1諾成及不要物契約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CHAPTER 2 保險契約之內涵
Section 1 保險契約衍生之權利與義務
UNIT1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保險人之保險給付義務)—重大過失致保險事故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保險上更1字第1號民事判決
UNIT2受益人指定與變更權
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58號民事判決
UNIT3複保險制度之適用範圍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
UNIT4複保險之判斷時點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166號民事判例
UNIT5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
UNIT6被保險人與據實說明義務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UNIT7據實說明義務之履行對象
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UNIT8保險人契約解除權之行使對象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80號民事判例
UNIT9保險人契約解除權之行使限制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UNIT10除斥期間經過之認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UNIT11契約解除權與契約撤銷權之競合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號民事判例
UNIT12受益人存在之保險類型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民事判決
UNIT13特定身分喪失之法律效果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

Section 2 保險契約之客體
UNIT1保險利益
高等法院94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Section 3 因果關係之認定
UNIT1因果關係之認定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

Section 4 保險代位
UNIT1損益相抵之適用可行性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民事判例
UNIT2保險代位之效果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民事判例
UNIT3再保險與保險代位之適用關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
UNIT4全民健康保險與保險代位規範之適用關係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民事判決

CHAPTER 3 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
UNIT1保險法第6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解釋
最高法院8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UNIT2合理期待原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UNIT3特約條款之解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CHAPTER 4 保險契約之法定類型
UNIT1責任保險—保險事故之認定
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
UNIT2責任保險—保險人之參與權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民事判決
UNIT3保證保險—損失發現期間之約定
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
UNIT4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高等法院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
UNIT5人壽保險—保險契約停效之催告
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判決
UNIT6健康保險—保險法第127條與追溯保險之關係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UNIT7健康保險—住院必要性之認定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
UNIT8傷害保險—傷害保險事故之認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
UNIT9傷害保險—舉證責任之分配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UNIT10傷害保險—犯罪行為之認定
高等法院97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VOLUME 4 票據法
UNIT1票據行為之性質
最高法院67年度第6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UNIT2票據行為之形式要件—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UNIT3票據行為之形式要件—於票據上為「連帶保證人」記載之效力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930號民事判例
UNIT4票據行為之無因性—原因關係抗辯之舉證責任分配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
UNIT5票據行為之代理—越權代理之效力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00號民事判例
UNIT6票據行為之代行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764號民事判例
UNIT7背書不連續之效力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272號民事判例
UNIT8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生效
最高法院77年度第2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UNIT9支票發票人之責任
最高法院71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八版序

  本次改版,除最基本的補充新實務見解、修法動態及學說見解外,更大幅刪減部分較為「雞肋」的單元。之所以有此修正,乃鑑於本書之定位係以實務見解為主軸,較諸於其他體系類書籍,或有難以通盤納入各科目基本概念或理論之情,使用本書者或多為已具備相當基礎之讀者,故將較屬於基本概念建構之單元修除,並因應選考現況,移除海商法相關內容,期本書能更精要化,讓讀者以最經濟之狀態,迅速掌握商事法所涉重要實務見解要旨。

  於本書自第一版邁入第二版之際,筆者亦從研究生歷經律師實習、法院實務工作等經驗後,從事執業律師工作。於律師工作中,除基本的法規適用外,亦體會到許多有趣的事務,如於非訟領域中,除契約之草擬或修改如何符合法規外,亦須考量是否切合當事人之需求或最大利益、如何避免因此等交易發生糾紛、紛爭發生時是否會因預先設計之某些條款而使我方處於有利地位;此外,更有可能須替當事人考慮法律以外之事務,如稅務規劃、商業模式評估、組織架構妥適性、交易風險分析及議約協商可行性等等。於訴訟領域中,除基礎之程序及請求依據外,於起訴前須評估提出訴訟之有利與否,以及是否有執行可能;於訴訟程序中,法庭庭上及庭下之互動與即時反應、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與否評估、證據之搜集與調查、如何利用有限資源爭取最有利判決結果等等,在在考驗分析之深度、廣度與靈活性,或均為實務工作有趣之處。除具體操作面外,如何與當事人充分且有效率地溝通、取得當事人之信任與體諒、如何與團隊中之成員相互合作及如何拓深自己之專業知識,亦需要時日好好揣摩及體悟,箇中滋味或許正是無法單純透過書本學習之「經驗」所在。

  於邁入第二版之際,先感謝支持本書的讀者們,希望本書的內容確實有帶給各位幫助,並相信各位終可達成心中立定的目標。若讀者們對本書內容有任何疑義或指教,或想找個人討論法律相關議題,或希望分享考試心得或上榜喜悅,都歡迎來信至以下信箱:shuttiexlaw@gmail.com。筆者衷心期待能有機會與各位互動,藉此修正自己可能錯失的盲點,並培養更多問題意識。本書能順利有第二版問世,實應歸功於學稔曉玉學姊所領的團隊,包括責任編輯尚易的細心校稿及編務主任懿婷的統籌規劃,謹此致謝。最後,謹以這本小書獻給一個重要的人,感謝她帶給我許多新的知識、體驗及歡樂,希望她能繼續努力完成現階段所設定的目標,並能於今年收到許多好消息,更重要的是能永保自信、健康及快樂。
 
格 法
誌於2018 年3 月18 日
櫻花盛開的希望之溝旁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958261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448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3月30日,為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自己就讀專業未來的從業方向和職業薪資情況,學職平臺新上線了專業匹配職業功能,匹配結果來自學信網的線上調查,超1000,0000人參與,力求為大家解決一些就業選擇上的問題。這次小量子為大家整理了軟體工程專業的職業取向&職業薪酬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去向 職業 較為集中的是軟體工程師、事業單位人員、WEB前端開發、網際網路產品專員/助理、IT項目經理/主管 ... 集中度:65% 註:職業集中度是指某專業畢業後所從事的職業的集中程度。根據調查結果計算,從事人數最多的前20%職業的人數占該專業參與調查總人數的比例,比例越高說明該專業的職業集中度越高。 行業 該專業畢業後從事的行業較為集中的是: 網際網路/電子商務/網路遊戲 IT服務(系統/數據/維護/軟體)/多領域經營 金融業(投資/保險/證券/銀行/基金) 通信(設備/運營/增值服務)/電子/微電子 計算機硬體及網絡設備 ... 職業薪酬 軟體工程師 註:以下均為研究生學歷情況 ... 從總體看來,薪酬平均值:15500-16000元。 其中,20000元以上也有很多! 不同工作年限的薪酬分布如下 ... 不同工作年限的平均增長趨勢如下 ... 不同地區的薪酬差異(由於地區較多,在此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四個城市,可以看出差異還是比較大的!也說明了選擇城市的重要性!) 北京 ... 河北 ... 上海 ... 四川 ... 事業單位人員 總體分布如下 ... 薪酬平均值:5500-6000元 不同工作年限的薪酬分布如下 ... 不同工作年限的平均增長趨勢如下 ... 不同地區的薪酬差異(由於地區較多,在此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四個城市,可以看出差異還是比較大的!也說明了選擇城市的重要性!) 北京 ... 河北 ... 上海 ... 四川 ... 由以上的數據對比可以看出幾個有趣的現象: ①雖然是相同的專業,但是選擇不同的職業,薪資差距是比較大的; ②雖然是相同的職業,但是選擇不同的地區,薪資差距也是比較大的; ③以河北為例,軟體工程師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薪資差距不大,都較低。 ④上海的事業單位人員薪資高於河北地區的軟體工程師。 註:WEB前端開發、網際網路產品專員/助理、IT項目經理/主管的情況和軟體工程師大致相同,不再單獨說明。 總體而言軟體工程是一個有錢途的專業,有明確的職業發展方向,較為集中的行業中80%屬於高薪行業,但是職業和地區的選擇對畢業後的薪資有較大的影響,這也提醒大家在擇校的時候一定要綜合考慮,不能忽略地域因素! 加油鴨 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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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取自於:

 

 

壹讀 https://read01.com/mz64on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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